税务研究 2022年 第9期
案例分析
关于税法与民法平衡适用的探讨
——基于一起股权转让税款追偿纠纷案的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2018 年1 月29 日,Z 公司原股东温某、郑某、黄某等8 人和杨某共同签署《股东会决议》,约定温某等6 人(不含郑某、黄某2 人)将其各自持有的Z 公司股权转让给杨某,黄某将其持有的Z 公司股权转让给郑某(郑某和黄某系夫妻关系),转让后杨某持有Z 公司股权占比为70%,郑某为30%。同时约定,杨某将股权转让款140 万元全部一次性转账到郑某的银行账户,再由郑某将上述股权转让款分别划给各出让人。同日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郑某支付了14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2018 年4 月10 日,各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同日,杨某与温某等6 人分别签订《Z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温某等人将享有的Z 公司股权均以每股1 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杨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