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2年 第11期
案例分析
再论司法拍卖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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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司法拍卖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界限*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区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两处房产,房产所有人为佛山市三水Q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 公司”)。2019 年1 月14 日,吴某作为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缴纳了两处房产的契税、印花税(买方承担部分)后于同年2 月22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除上述税款之外,此次房屋交易还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卖方承担部分)(以下简称“四税”)及部分附加费(本文暂不讨论)。东城区法院在拍卖房产时先后发布《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以下并称“竞买告知”),明确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然而,买受人吴某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始终未缴纳“四税”,作为卖方的Q 公司遂将吴某起诉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吴某承担两处房产交易及过户所产生的“四税”。被告吴某辩称其已完成过户登记,履行了全部的法定纳税义务,且《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 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明确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因此自己无须负担“四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