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2年 第11期 案例分析

基于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对“拒不申报”偷税规定的思考*

作者: 李美云 翁林江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2010 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与其投资人罗某东等人之间的收益纠纷作出终审判决,(1)认定A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但实为投资合同,支付的承包费实为投资收益款,故判令A公司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差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A公司向某市原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致函,询问是否需要对已支付的承包费(实际性质是投资收益)以及法院判决A公司需支付的投资收益差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稽查局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A 公司遂多次向稽查局发函,表示希望稽查局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扣划执行款以作为A公司代扣代缴的应纳税款。但稽查局仅函请法院协助划缴了与投资收益差额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在得知稽查局未扣缴全部税款后,A公司再次致函要求继续扣缴其已支付的投资收益所对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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