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2期 案例分析

基于一起税案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时点的探讨*

作者: 李俊英 吴菲 单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A银行因欠税事宜,于2018 年先后收到某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所辖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作出的三份税务文书,三份文书均载有催缴税款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条款。于7 月4 日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7 月19 日,于7月19 日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8月3 日,于8 月8 日送达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以下简称《催告书》)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8 月16 日。A银行在《催告书》限定的缴纳期限内于8 月15 日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因对该确认税款征收的行政行为不服,A 银行遂于2018 年10 月8 日以稽查局为被申请人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 年10 月12 日,市税务局认定A银行从《税务事项通知书》届满之日(2018 年8 月3 日)起即丧失行政复议权,以A银行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同日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A银行不服,同年10 月24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A银行认为,其在被要求的缴款时限内缴清税款与滞纳金,按照规定应当自缴清之日起计算的60 天内作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于10 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未超出复议时间,市税务局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受理自己的复议申请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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