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我国阻止欠税人出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以刘某被阻止出境案为例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1999 年3 月22 日,B 省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设立登记,刘某为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A公司股东之一。自2009 年1 月起,刘某未再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但一直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 年6 月1 日,原B 省M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M市国税”)向A 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要求其补缴税款845 万元,并依法公告送达了处理决定。此后,A公司未按税务处理决定结清应纳税款,也未提供纳税担保。2015 年6 月9 日,M市国税稽查局按照《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 号)的规定,向M市国税提出请示,对刘某采取阻止出境措施。2015年7 月10 日,M市国税向原B 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B 省国税局”)申请对刘某采取阻止出境措施。2015 年7 月13 日,B 省国税局向B 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发函要求阻止刘某出境。2015 年7 月23 日,M市国税稽查局向刘某作出《阻止出境决定书》,并依法送达。2015 年10 月12 日,国家税务总局收到刘某提交的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予以受理。2015 年12 月2 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延期审理。2016 年1 月7 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M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阻止出境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