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司法拍卖土地涉税案件的启示

刘威威 吉洪斌 邓敖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11 月,W市法院拍卖B 公司位于N市J 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为W市某银行,拍卖成交价格为8 192.84 万元,土地过户税费由买受人与被执行人B 公司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2020 年7 月,税务机关在处理该笔拍卖涉税问题时,认为此次拍卖B 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4 935.99 万元,其中增值税390.14 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46.82 万元、印花税4.1 万元、土地增值税4 494.93 万元(土地增值税按查账征收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同时,税务机关还发现B 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欠税278.28万元。为此,税务机关致函W市法院,要求从执行款中划解税费4 935.99 万元,并针对B 公司的欠税事实主张实现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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