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6期
案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原理:基于一起如实代开无罪案的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王某经营货车运输业务,给A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和B 天然气公司冀东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运输油井水泥,因为结算运费需要为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出具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运输发票,王某最初从税务机关处开具发票,后自2010 年6 月起,王某从自己无实际业务往来的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公司”)多次取得运输发票并全数交由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用以抵扣税款。截至2010 年12 月,王某从路路通公司取得票面金额共计2 396 828 元的运输发票,并向该公司支付4.6% 的开票费。上述发票已抵扣税款167 777.9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