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7期 税收法治

税收犯罪中刑事没收的裁判分歧与理论匡正*

——以1800份逃税罪裁判为例

刘荣 李佳男 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现行法下,将偷逃的税款作为税收犯罪中的“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没收,不但可行而且必要。税收征缴与刑事没收也不应被固化地理解为完全“排挤”的竞争关系,而应被理解为相互“成就”的合作关系。因此,应坚持税收征缴与刑事没收“两条腿走路”,二者冲突时通过竞合规则予以调和,而非完全否认刑事没收在税收犯罪中的效力。详言之,在没收宣告作出前,行为人已将偷逃的税款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的,法院不再宣告没收;行为人仅部分补缴的,则应在宣告没收的总额中予以扣减。在没收宣告执行的整个期间,法院应将没收的偷逃税款及时偿还至所属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则应在需征缴的总额中作相应扣减。但执行时行为人已将偷逃的税款补缴至税务机关的,直接在需执行的没收总额中予以扣减即可,不再执行。

关键词:税收犯罪,犯罪所得,刑事没收,逃税罪,行政征缴


现行法下,将偷逃的税款作为税收犯罪中的“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没收,不但可行而且必要。税收征缴与刑事没收也不应被固化地理解为完全“排挤”的竞争关系,而应被理解为相互“成就”的合作关系。因此,应坚持税收征缴与刑事没收“两条腿走路”,二者冲突时通过竞合规则予以调和,而非完全否认刑事没收在税收犯罪中的效力。详言之,在没收宣告作出前,行为人已将偷逃的税款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的,法院不再宣告没收;行为人仅部分补缴的,则应在宣告没收的总额中予以扣减。在没收宣告执行的整个期间,法院应将没收的偷逃税款及时偿还至所属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则应在需征缴的总额中作相应扣减。但执行时行为人已将偷逃的税款补缴至税务机关的,直接在需执行的没收总额中予以扣减即可,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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