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7期 案例分析

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问题研究

——以A公司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为例

陆佳 冉智勤 毛快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A 公司成立于2005 年12 月。2018 年11 月7 日,国家税务总局H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H市稽查局”)向A 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企业所得税10 435 098.03 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解缴入库;若A公司同稽查局在纳税上有争议,须先依照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Z 省税务局(以下简称“Z 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A公司于2018 年11 月12 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于2018 年11 月21 日、2019 年3 月26 日、2019 年5 月7 日、2019 年 5 月 13 日、2019 年 6 月 5 日、2019 年 6 月25 日、2019 年6 月28 日分7 次将税款缴清。2019 年7 月17 日,A公司向Z 省税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H市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Z 省税务局认为A公司于2019 年 6 月28 日缴清税款,2019 年7 月17 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税款缴纳期限和申请复议期限,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9 年7 月23 日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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