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3年 第10期
案例分析
司法拍卖包税条款中买受人的税费负担范围
——以J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因A 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确定的义务,成都市B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B 区法院”)于2018 年8 月26 日至27 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执行A 公司名下的18 361.56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构筑物、机器设备(以下简称“案涉土地及设备”),J 公司以29 339 060 元竞得该案涉土地及设备。2018 年10 月30 日,B 区法院裁定案涉土地及设备归J 公司所有。同日,J 公司与B区法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J 公司将成交价款缴入B 区法院指定账户,并向税务机关缴纳契税和印花税。2019 年7 月5 日,J 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