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4年 第4期 税收法治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刑行衔接的困境与对策*

胡裕岭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合规不起诉为主要刑事处理手段,凸显了刑行衔接问题,滋生了“以刑代罚”风险。在涉税合规案件移送处理中,税务机关既因权责所限无法对非纳税义务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也因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缺乏对被移送对象作出从宽或减免处罚的法律依据,出现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悖的困境。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的构建应当以企业纳入刑事追诉或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前提,明确违法犯罪与企业管理责任的相关性,在立法上构建行刑制裁一体化机制,实现行刑处罚的比例相称和同质互认,进而完善合规启动、监督评估的检税(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合作机制。

关键词:税务合规,刑行衔接,反向移送,一体化惩罚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合规不起诉为主要刑事处理手段,凸显了刑行衔接问题,滋生了“以刑代罚”风险。在涉税合规案件移送处理中,税务机关既因权责所限无法对非纳税义务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也因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缺乏对被移送对象作出从宽或减免处罚的法律依据,出现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悖的困境。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的构建应当以企业纳入刑事追诉或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前提,明确违法犯罪与企业管理责任的相关性,在立法上构建行刑制裁一体化机制,实现行刑处罚的比例相称和同质互认,进而完善合规启动、监督评估的检税(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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