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4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适用民事法律规则评价税收法律关系应遵守的界限*
适用民事法律规则评价税收法律关系应遵守的界限*
——基于某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2017 年3 月,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销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委托代销公司采取底价包销的方式代理销售由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某商品房项目,开发公司仅收取底价(销售底价由代销公司制定、开发公司审核确认),代理费为销售额减底价后的销售溢价。合同履行期间,因开发公司未实际取得合同项目中某栋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导致代销公司无法继续代理销售。2018 年9 月,双方经协商终止合同并签订项目结案协议:(1)确认开发公司应按照代销公司已实际完成的销售量支付代理费,双方经核算确定了具体金额并均无异议; (2)明确开发公司自行处理项目剩余部分,并返还销售公司缴纳的保证金。结案协议签订后,代销公司就协议确认的代理费金额按现代服务业税目向开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公司如约退回了代销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但仅支付了部分协议确认的代理费。2018 年10 月,开发公司就已由代销公司完成的销售面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相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工会经费等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