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4年 第6期 “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征文

论产权结构性分置下数据课税模式转向*

陈荣新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数据作为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要素,其课税以产权结构性分置为前置条件。通过解析数据产权结构化态势与类型化确权涵义,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设的“三权分置”场景中完成权利配置。从税收对数据流转收益的再分配以及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宏观调控切入,数据课税的正当性能够得以证成。如今虽尚可依托增值税与所得税框架进行数据课税,但仍有难以调和之局限,未来亟须适时转向以数据资源税和数据使用税为重心的专门数据税模式。

关键词:产权结构性分置,数据课税,数据资源税,数据使用税


数据作为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要素,其课税以产权结构性分置为前置条件。通过解析数据产权结构化态势与类型化确权涵义,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设的“三权分置”场景中完成权利配置。从税收对数据流转收益的再分配以及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宏观调控切入,数据课税的正当性能够得以证成。如今虽尚可依托增值税与所得税框架进行数据课税,但仍有难以调和之局限,未来亟须适时转向以数据资源税和数据使用税为重心的专门数据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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