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24年 第8期
比较税制
财产赠与个人所得税处理比较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部分发达国家(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现,其赠与财产增值额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包括课税模式、递延模式和免税模式三种模式。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地区)未将接受赠与财产纳入应税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半数的发达国家(地区)对财产赠与课征遗产和赠与税,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发达国家(地区)对赠与财产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选择免税模式和递延模式,并对财产赠与相关的纳税义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在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对财产赠与个人所得税处理宜选择递延模式,并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包括明确财产赠与不视同销售、接受赠与不纳入应税所得,以及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原值口径。
关键词:财产赠与,个人所得税,遗产和赠与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126(2024)08-0059-06
本文通过分析部分发达国家(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现,其赠与财产增值额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包括课税模式、递延模式和免税模式三种模式。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地区)未将接受赠与财产纳入应税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半数的发达国家(地区)对财产赠与课征遗产和赠与税,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发达国家(地区)对赠与财产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选择免税模式和递延模式,并对财产赠与相关的纳税义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在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对财产赠与个人所得税处理宜选择递延模式,并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包括明确财产赠与不视同销售、接受赠与不纳入应税所得,以及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原值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