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4年 第10期 业务探讨

关于代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探讨

吕道明 徐媛 上一篇 下一篇

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净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一定争议。笔者结合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案例,探讨代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式及政策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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