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4年 第11期 税收法治

交易无效时税款返还之判断基准与规则适用*

张弓长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交易无效时税款应否返还这一问题,根植于法律行为与纳税义务之间的互动关系。对此问题的理解呈现出两条脉络:其一,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仅在个别退税规范情形下允许税款返还;其二,基于私法体系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效果而支持税款返还。前者会导致税法规范过度僵化,无法适应税收实践的发展需求;后者则忽略了税收的公法特征,且易诱发体系紊乱。应当以法律行为和应税事实的区分为前提,进而依据经济实质效果是否发生来决定法律行为无效时是否应返还税款。基于税收司法实践的特质,不存在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空间。故而,应通过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进行目的性扩张,以补足裁判依据。

关键词:交易无效,税款返还,应税事实,经济实质,税收法定原则


交易无效时税款应否返还这一问题,根植于法律行为与纳税义务之间的互动关系。对此问题的理解呈现出两条脉络:其一,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仅在个别退税规范情形下允许税款返还;其二,基于私法体系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效果而支持税款返还。前者会导致税法规范过度僵化,无法适应税收实践的发展需求;后者则忽略了税收的公法特征,且易诱发体系紊乱。应当以法律行为和应税事实的区分为前提,进而依据经济实质效果是否发生来决定法律行为无效时是否应返还税款。基于税收司法实践的特质,不存在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空间。故而,应通过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进行目的性扩张,以补足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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