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5年 第7期
公职律师说
精准实施“首违不罚”应把握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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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分两批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总局清单),包含14 个事项。实际上,早在2016 年税务部门就对“首违不罚”进行了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8 号发布)第十一条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然而在实践中,基层税务部门对“首违不罚”的理解不够清晰。笔者根据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结合行政处罚法法理和“首违不罚”制度的出台宗旨,对“首违不罚”的事项范围、适用条件、执法要点等进行梳理阐释,以期为基层税务部门精准实施“首违不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