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5年 第7期 公职律师说

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探析

沈湜 顾佳铭 上一篇 下一篇

当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下简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视为税款征收,还是税务处罚?本文试就此进行分析探讨。

政策依据

关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现行文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以下称134 号文)。尽管134 号文没有直接指明,但其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罚款并调减留抵的进项税额;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罚。这两条都隐含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之意。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3 号)(以下称33 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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