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5年 第9期
案例分析
抵押房产变卖产生的税费应如何承担*
抵押房产变卖产生的税费应如何承担*
——基于A银行诉B公司和C公司税费追偿权纠纷案的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H公司曾向A银行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由B 公司和C 公司共同以各自所有的房产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后因借款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15 年5 月5 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A银行与H公司的借款合同自2014 年11 月19 日解除,A 银行对B 公司和C 公司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A银行向法院申请对B 公司和C 公司的抵押房产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分别于2017 年3 月3 日、5月18 日、9 月12 日三次对B 公司和C 公司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均无人竞买导致流拍。A银行遂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予以变卖,有案外人申请购买该抵押房产,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 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B 公司和C 公司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案外购买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尽快完成过户并及时获得变卖款项,A银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关不动产交易税费,税务机关出具了B 公司和C 公司的完税证明。2018 年11 月20 日,执行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确认前述民事判决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