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6年 第3期 税收法治

个人数据课税的法理基础与税制实现*

陈荣新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个人数据作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的主要来源,对其课税具有重要的税收价值和税法意义。通过“人财两分法”将个人数据分为涉税数据与非税数据,并依此验证各自可税性,构成财产权课税与人格权保护的两种不同场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推进个人数据确权表达,在界清个人数据与其他类型数据的权属之后,依据“谁获益、谁纳税”原则分配纳税义务。建议分三个阶段创设个人数据税收制度:对个人数据持有阶段的涉税主体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数据加工使用阶段的涉税主体收益课征数据使用税、对个人数据经营阶段的涉税主体所得与收益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或数据使用税。

关键词:个人数据,涉税数据,数据确权,个人所得税,数据使用税


个人数据作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的主要来源,对其课税具有重要的税收价值和税法意义。通过“人财两分法”将个人数据分为涉税数据与非税数据,并依此验证各自可税性,构成财产权课税与人格权保护的两种不同场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推进个人数据确权表达,在界清个人数据与其他类型数据的权属之后,依据“谁获益、谁纳税”原则分配纳税义务。建议分三个阶段创设个人数据税收制度:对个人数据持有阶段的涉税主体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数据加工使用阶段的涉税主体收益课征数据使用税、对个人数据经营阶段的涉税主体所得与收益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或数据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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