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6年 第9期 税收法治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演变与反思*

刘荣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典型案例”体现出裁判思路的分歧,核心焦点在于逃税与骗税的界定标准。前者采“进项税标准”,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识别国家财政支出,是反映经济实质的“算细账”,但对实体企业的容错空间有限;后者采“销项税标准”,侧重年度销项税额能否覆盖抵扣额,通过“算总账”的方式弱化因果链条,以实现“保市场主体”的政策目标。两个标准的冲突,根源于财政支出侧风险防控机制与宏观政策目标之间的结构张力,裁判思路的选择不仅是个案罪名的技术适用问题,更指向税理、法理与政策之间新型平衡的重建。相较之下,“进项税标准”更符合增值税运行机理,也更能保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侵犯支出侧法益犯罪的体系一致性,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被充分采纳。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逃税罪


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典型案例”体现出裁判思路的分歧,核心焦点在于逃税与骗税的界定标准。前者采“进项税标准”,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识别国家财政支出,是反映经济实质的“算细账”,但对实体企业的容错空间有限;后者采“销项税标准”,侧重年度销项税额能否覆盖抵扣额,通过“算总账”的方式弱化因果链条,以实现“保市场主体”的政策目标。两个标准的冲突,根源于财政支出侧风险防控机制与宏观政策目标之间的结构张力,裁判思路的选择不仅是个案罪名的技术适用问题,更指向税理、法理与政策之间新型平衡的重建。相较之下,“进项税标准”更符合增值税运行机理,也更能保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侵犯支出侧法益犯罪的体系一致性,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被充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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