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服务所得征税规则的多边构造*
——以《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第一议定书草案为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内容提要:数字经济对跨境服务的供给方式、价值形成机制及收益实现路径的重塑,持续冲击着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以实体存在为中心的征税权配置逻辑,而既往国际税改始终未能有效回应来源国就跨境服务所得征税的现实诉求。《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第一议定书草案以跨境服务所得为规范对象,为无实体存在情形下来源国征税权的配置提供了新的多边谈判规范载体。当前草案已初步形成服务所得分类调整、差异化来源认定及总额课税与利润基础课税并行,并辅以税收抵免及程序协作保障的规则框架,但仍存在联结度概念界定不明、利润分配规则不完备等局限。在后续谈判中,应着力细化市场侧联结及多辖区来源分摊规则,完善利润归属与分配机制,并通过防止重复征税及明确第一议定书与现行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规则衔接,实现来源国征税权扩张与既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协调。
关键词:数字经济,跨境服务所得,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治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126(2026)09-0015-11
数字经济对跨境服务的供给方式、价值形成机制及收益实现路径的重塑,持续冲击着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以实体存在为中心的征税权配置逻辑,而既往国际税改始终未能有效回应来源国就跨境服务所得征税的现实诉求。《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第一议定书草案以跨境服务所得为规范对象,为无实体存在情形下来源国征税权的配置提供了新的多边谈判规范载体。当前草案已初步形成服务所得分类调整、差异化来源认定及总额课税与利润基础课税并行,并辅以税收抵免及程序协作保障的规则框架,但仍存在联结度概念界定不明、利润分配规则不完备等局限。在后续谈判中,应着力细化市场侧联结及多辖区来源分摊规则,完善利润归属与分配机制,并通过防止重复征税及明确第一议定书与现行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规则衔接,实现来源国征税权扩张与既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