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6年 第10期 税收法治

技术服务费抑或收益分成*

——平台经济中内容创作者收入性质的认定与税法适用分析

◎ 侯尚法 朱德贵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平台经济经营模式中,内容创作者通常以“技术服务费”名义从平台企业处取得收入并向其开具发票,但内容创作者实际报酬计价多与平台经营绩效挂钩,呈现出收益分成与风险共担特征,由此引发了对内容创作者收入性质的认定及税法适用的争议。本文以实质课税原则为分析框架,对内容创作者收入是技术服务费抑或收益分成之间的定性及标准进行分析,并从平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等方面,考察不同定性的税收处理差异。研究认为,对内容创作者收入性质的认定是多个税种适用的关键前提,应以交易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单纯依据合同形式、发票项目或结算方式作出机械认定。基于此,有必要完善收入性质认定规则,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边界,并合理界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关键词:平台经济,内容创作者,收入性质,实质课税原则


平台经济经营模式中,内容创作者通常以“技术服务费”名义从平台企业处取得收入并向其开具发票,但内容创作者实际报酬计价多与平台经营绩效挂钩,呈现出收益分成与风险共担特征,由此引发了对内容创作者收入性质的认定及税法适用的争议。本文以实质课税原则为分析框架,对内容创作者收入是技术服务费抑或收益分成之间的定性及标准进行分析,并从平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等方面,考察不同定性的税收处理差异。研究认为,对内容创作者收入性质的认定是多个税种适用的关键前提,应以交易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单纯依据合同形式、发票项目或结算方式作出机械认定。基于此,有必要完善收入性质认定规则,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边界,并合理界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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