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3期 论坛

浅谈税收管理的集中与分散

作者: 左昌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文试图说明,无论是在税收立法上,还是在税收管理体制、税制结构、税务机构设置和具体征管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一个如何认识与运用集中与分散的方法问题。是否正确认识并运用好集中与分散的辨证统一关系,直接影响到税收杠杆在宏观、中观(或曰中间层次)及微观上作用的发挥。下面结合实际从几方面讨论这个问题。

一、税收立法权之高度集中与相对分散

税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税收立法问题涉及到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程序是:财政部报立法草案,经国务院审查后,再送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税收立法权集中中央,其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此权限,无论是国家税种或是地方税种皆如此。现在改革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有中央税收入,地方税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上将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开来,虽有促进地方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权仍高度集中,地方财政的作用还是很大程度上被抑制。现行税法在税收减免权上,除某些全行业性减免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减免权由中央财政部掌握审批外,给了地方一些权限。但地方掌握运用这些权力时,多数偏松,以致形成财政收入上的中央“瘦”、地方“肥”的畸形体。这无疑影响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需要,迫使国家采取一些临时措施,来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力。这仅是权宜之计,终非长久之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