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6期 理论研究

改革与完善我国税制的模式与设想

——第三次全国税收理论讨论会主要观点介绍之二

作者: 隋宗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完善我国税制的目标模式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主张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其理由,因所得税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符合“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所得税又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主体税种。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收入课税的抵免问题,我国税制的目标模式也应逐步转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

第二种主张以资源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将劳动力、士地、矿产、水等资源都纳入资源税的课征范围,用以取代生产部门的流转税,可以克服产品税的某些弊端,避免所得税的不稳定性。

第三种主张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税制模式。大多数同志持这种主张,理由是;(1)这种模式基本上适应我国当前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现阶段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有利于缓解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同时流转税作为价内税,不受成本的影响,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2)从国外情况看,现在只有美国和日本少数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而且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看,也不可能做到;(3)一些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由于高额所得税所形成的投资率下降和政治上的不安定,不得不降低所得税,出现增大间接税,缩小直接税的新动向;(4)我国只能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随着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如果不顾客观条件,就贸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势必造成混乱。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