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6期 理论研究

关于社会主义个人所得税的理论思考

作者: 复旦大学经济系 徐为民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个人收入分配领域里,一部分人的率先致富,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而也把如何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社会主义的个人所得税,担负着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职能。探讨它的理论依据,并据此制订合理的起征点,无疑是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理论根据,可以追溯到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上。根据这种理论,单位收入给人们带来的“满足”,是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递减的。因此,收入越多,所产生的边际效用就越小;收入越少,其边际效用则越大。这样,如果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整个社会由此获得的总效用,即“满足总量”就会增加。不难发现,这种理论是有很大缺陷的。首先,它只考虑了收入对消费的效用,而未考虑收入对劳动的刺激作用。假定所说的收入均为劳动或经营收入,那么,即便收入“转移”可使社会用于消费的收入总量产生更大的“满足”,但是,如果这部分“转移”收入的失去者或获得者,都将由此而放弃为这份收入所必需的劳动,那么下一轮的社会总收入不就会减少了吗?其次,这种理论实际上是以各阶层具有同样的消费构成为前提的,因而会得出“穷人收入因入不敷出而效用大,富人收入则因绰绰有余而效用小”的结论来、然而在新产品层出不穷的现代经济中,需求构成总是随收入的增加而升级更新的。因此,穷有穷的开销,富有富的开销。企图以富余收入效用低为理由,来推行收入转移政策,显然是难以服人的。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问题,资不主义的累进个人所得税,是对必不可免的两极分化所作的一种社会调整。旨在减轻由此造成的对于资本统治的威胁。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反映了某种属于社会心理一般的现象,即过大的收入差距,可能会造成一部分人的心理失衡,从而导致某些反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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