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7期 论坛

减免税目标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心一 李圣君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首先是作为筹措政府经费的一种手段,而出现于社会经济舞台的,但是,如果把税收仅仅理解为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那是不全面的,起码是不允许的。因为基于某种原因,政府有时不得不将一部分税款无偿地让渡给纳税人,即通常所说的减税免税。这种让渡在本质上与财政支出的性质是一样的。因此,税收不仅仅是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也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区别于财政支出,我们把政府这种让渡(即减税免税)称之为“税收支出”。这样理解税收这个概念可能更科学、合理。一

诚然,税收的首要职能是为国家积累财政资金的,这一点是无疑的,因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1)。因而,国家在制定和颁布税法,向纳税人征税时,必须实行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即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机会均同。以保证政府有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行使其职能的需要,从而体现税法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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