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7期 争鸣

税收本质辨析

作者: 马国贤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在税的背后体现的是什么样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是进行税收理论研究首先要遇到的问题,也是建立税收理论体系的一个基本立足点。

我国较早的观点把税收概念归结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稍后,又把它归结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的特定分配关系。为研究方便我们把前者称为“手段说”,后者称为“关系说”。

两者比较,“手段说”比较符合形式逻辑要求。形式逻辑告诉我们,在定义事物概念时,必须先确定其类属,同时应通过若干揭示事物特征的定语,把它与同一类属的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手段说”首先指出税收是一种财政收入手段,并指出它与其他财政收入手段的区别在于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较好地把它与其他财政收入手段,如公债、企业利润上缴、规费等区别开来了。相反,“分配关系说”就未必那么严密。因为分配关系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如价格、信贷等都可称作分配关系。即使就国家分配关系本身来理解,也存在问题。因为它既可以指收入,也可以指支出。我们可以理解为税收是具有“三性”的分配关系,也可以把补贴也认为是具有“三性”的分配关系。有些国家机关的收入项目,如公安机关的罚款,也是具有三性的。因而“分配关系说”定义税收概念是不够贴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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