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9期 国际税收资料

苏联东欧国家对合资企业的课税办法

作者: 边桂滋 上一篇 下一篇

合资企业作为与国外发达国家进行经济合作的新形式,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得以广泛发展。

对制定合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既要考虑国家经济利益,还要保证外国伙伴的合作兴趣。因此,对合资企业一般是按低于本国国营企业课税的税率征收利润税。如捷克斯洛伐克为50%(国营企业规定的税率为75%),匈牙利为30%( 国营企业是4o%),波兰为50%(国营企业是60%)。苏联合资企业是按企业利润的30%缴纳所得税,这是合资企业缴纳的唯一税款。

在扣除税款和补充后备金后(例如。波兰规定,10%的利润必须用于后备,以补偿可能的亏损),各股东根据股份分红。外国伙伴可以把自己获得的利益转移到外国;对向外国转移红利各国规定了不同的制度。苏联对转移到国外的利润按20%的税率课税;捷克斯洛伐克是按25%的税率课税。如果双方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则另当别论(例如捷克斯洛伐克和东德之间对汇往对方的红利征收专门的税,并采取一些措施限制转移到国外或鼓励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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