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9期 税史

从唐代的“税外方圆”税看“法外之征”的弊害

作者: 徐世钜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军费和奢费的扩张一直是促成财政匮乏的两大因素。各个时期里赋税制度的繁简变化、以及施行苛征暴敛和巧立名目的法外之征,亦多以此为转移、支出一旦失去控制,收入必至于罗掘。于是借名聚敛索需,于正税外谋求周转,于常利外虚估增收,上行下效,难以收拾。唐王朝300年中,由治到乱,此类情况由始而渐,并不例外;中期以后,又有发展,终为其走向败亡,伏下了危机。

唐德宗初时,租庸调制虽经杨炎奏行“两税法”进行变革整顿,盐利榷征亦在继续。然因地方动乱频繁,财力分割,军费大量扩增,其间又相继开征各种工商什税,仍难抵补收入不足。府库空乏。财政始终处于窘迫状态,而帝王统治者则并不因此而力事节制奢费,相反,更致意于蓄积私财以满足私欲。地方官吏实行税外敛则,借名定期贡献进奉,以期取得宠幸,并为扩张地方割据权力开道铺路。这种非法聚敛,蠹蚀国家财权,侵夺人民财力的弊政,其前后见于史书记述者,有以下几种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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