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6期 简讯

北京市实行在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的办法

作者: 顾小波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1987年12月1日起实行。《办法》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纳税义务并实行自核自缴纳税方式的企业,均应设置负责本单位纳税工作的办税人员(简称办税员),其中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月纳税三次以上的大型国营企业,应设置专职办税员,其他企业应设置兼职办税员。 担任办税员的条件:一是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二是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了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三是熟悉有关税收政策,并能准确及时办理各项纳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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