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工作研究

工作研究增值税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作者: 柳直 上一篇 下一篇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课税的一个税种。它的最大特点是扣除商品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中的已纳税部分,以其未税部分征税,从而消除了重叠课税因素,使计税更加公平合理。目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实行了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经过试点逐步推行的。它先后经历了试点、试行和颁布条例逐步推开三个阶段。1979年和1980年,在进行了大量的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了襄樊、上海、长沙、柳州等城市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行业和部分日用机电产品进行试点,在取得较好的效果和经验后,财政部决定从198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项产品统一试行增值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钢坯、钢材、部分日用机械、丝绸和西药等产品,征收增值税。至此,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新税种。以后并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生产发展的要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断扩展,发展至今,已有24个税目,增值税收入也逐年增加,预计1988年增值税收入占工商税收的比重将由1985年的 13.29%上升到25.05%,占产品税、增值税总额的比重,将由1985年的21.49%上升到43.7%。增值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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