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2期
征收管理
制定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构思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和监督手段。目前税收工作尚未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依法纳税尚未成为广大人民的自觉行动。税收秩序混乱,偷税漏税普遍,越权减税免税严重,暴力抗税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不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削弱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不利于改革和建设的进行。要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除对现行税种的各个暂行条例进行科学地修订、合并、补充、完善外,必须不失时机地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解决当前税法软化、征管软化、执法软化的问题。
一、强化公民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光荣义务,履行纳税手续是明确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宪法中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但在具体法规中却没有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强有力的保证措施。因此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税收法规一经国家公布实施,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纳税人都必须依照其规定纳税。对凡不如实申报纳税,违犯税收管理,有偷税、漏税、拖税、抗税行为的,要分别规定处罚条款。对漏税欠税的纳税人,不能只是限期补交税款与加收滞纳金,严重的也必须规定处罚办法。同时在对纳税人违法的惩罚中,要采取双罚制的原则,不仅对纳税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而且对纳税单位的法人代表也要给予处罚。一定要通过法津的威慑力量,促进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能够主动依法如实申报交纳国家税收,以彻底改变过去税务人员上门收税、要税、工作负担重,效率低的被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