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5期 研究与探讨

在商业环节实行增值税的探讨

作者: 湛晓华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部分商品价格放开,流通渠道扩大,批零难以划分,亦工亦商企业征税不统一,计税依据不尽合理,以及重复征税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要根除这些弊病,仅靠完善现行营业税制是难以解决的,我认为,理想的途径就是在商业环节实行增值税。

增值税,就一项商品来说,是以其实现的销售金额为征税依据,就经营商品的企业来说,则是就其商品售价中的未税因素,也可叫做增值额课税。这种课税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因只就销售额中尚未征过税的因素征税,不会出现对已纳过税的销售额再重叠课税的现象。第二,一个商品的最后销售值相当于该商品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依据商品销售值设计的税率,是商品的整体税负,商品销售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只要商品售价相同。税负始终保持一致。第三,虽然商品的总体税负始终不变,但商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的税收,具有随增值额在各个环节的转移而转移的特点,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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