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论坛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保证土地合理使用的途径

作者: 雷少敏 李晋芳 上一篇 下一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从几个月的实施情况看,有许多纳税单位和个人对开征这个税的意义缺乏正确的认识,个别纳税户甚至有抵触情绪;在税务干部中,也有不少同志认为开征此税会给基层税务干部和整个征收管理工作带来麻烦和不便,会影响对“大”税、“重点”税的征收管理。对这些问题,我们想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必要性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并从事物质生产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是人类最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就目前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而言,珍惜土地、合理使用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上的混乱,基建规模的无限制扩大,使本来少得可怜的耕地面积又减少了许多。据有关部门计算,全国近几年每年减少的耕地已达2000万亩左右。如果任这种现象长期发展下去,将会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因此,运用税收杠杆来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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