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谈谈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

作者: 倪锡明 上一篇 下一篇

建筑税自1983年10月1日开征以来,在配合国家计划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存在,产业发展不均衡,重点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为了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方针和国务院颁发的产业政策,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势在必行。本文想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关于建筑税的弊端分析

建筑税开征以来,对于控制自筹基本建设规模,对计划内自筹建设项目搞起计划建设和计划外自筹建设项目的过快增长以及对压缩楼堂馆所项目、组织财政收入,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征收建筑税,加强了对自筹建设投资的管理,延缓和制止了一批计划外非重点建设项目的上马。二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保证了重点建设。从建筑税开征至1989年底止,全国共累计征收建筑税140多亿元。但是,现行建筑税存在着不适应改善投资结构引导投资方向的要求、减免税界限混杂、源泉控管不力、税款流失严重等弊端。这其中有税法本身的问题,也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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