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我国推行增值税的回顾及其改革方向
上一篇 下一篇一、增值税及其在国际上的发展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实行税款抵扣原则的一种课税制度,是通常称之为以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一个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通俗地讲,它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是该单位经营收入额扣除其他单位转移过来的价值(相当于物化劳动转移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由本单位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就一个商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言,一个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值,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过程中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增值额的上述特点使增值税的课税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因只就销售额中由生产经营单位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增值部分征税,不会出现对已纳税销售额重叠课税的现象。第二,因一个商品的最后销售值相当于该商品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故按照一个商品的销售值乘以增值税税率所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额与该商品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之和相等,即:商品的总税负是由该商品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税负积累而成。因而使这种课税具有商品的规定税率与该商品的实际整体税负相一致的特征。换一句话来说,一个商品其增值税税率一经确定,不论其是由一个企业生产,还是由几个企业协作生产,也不论其经过了多少生产经营环节,只要商品售价相同,税收负担始终保持一致。第三,虽然商品的整体税负始终不变,但商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税收,具有随增值额在各环节的转移而转移的特点,使这种课税能够体现合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