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8期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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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199o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受国家税务局的委托,驻马店地区税务局从去年5月起,在全区开展了税务行政复议试点工作。记者从5月28日在驻马店市召开的河南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现场会上获悉,试点近一年来,该区税务机关先后受理申请复议案件35起,已处理24起。其中,属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9起,占整个审理案件的38%;属于事实不清或原处理不当经过变更和撤销的15起,占整个审理案件的62%。经过复议,按照政策纠正误征、错罚金额62100元,赔偿纳税人经济损失500元。

近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强化了税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复议工作开展后,税务人员有了新的压力感,他们更自觉地钻研税收法律、法规,努力依法行政,廉洁办税。二是密切了征纳关系。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强化了对税务机关行政的法律约束力,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保护,从而使征纳关系更加密切了,例如,汝南县税务机关在一次税收大检查中,以未办理税务登记为由,对当地一个体兽医罚款1000元。那人不服,申请复议。经过审理,查明他事前已按规定向税务所提出申请并交了照片和工本费,而是税务所没有及时给他办理税务登记,责任不在纳税人。应撤销原处理决定,退回1000元罚款。接到复议决定书时,那位兽医激动地说:“复议工作就是好!原来有人说,税务局是只进不出,‘染房倒不出白布’,事实教育了我,税务机关执行政策还是过硬的!”三是加强了基础工作。随着复议工作的开展,驻马店地区各县(市)税务机关和各基层税务所,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自觉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并拓宽了税务工作的社会监督渠道,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不少县把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写进了“纳税鉴定书”、“定税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上,使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有了较深的认识和理解,四是避免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开展复议工作,把有争议的税务案件解决在复议阶段,起到了,“过滤”作用,消除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对维护税务机关的声誉和权威起到了一定作用。五是初步探索出了行政复议工作的一些特点和规律,为全面铺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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