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4期 论坛

税务行政行为浅析

作者: 黄燕 顾亚辉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法律关系。当税收征纳关系成为税收法律规范时,征纳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具法律性质,构成了税务法律关系。税务机关的任何单方面的职权行为都可以引起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吸收行政行为的有关知识,具体研究税务行政行为,对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不当税务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税务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及特点

所谓税务行政行为,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实施稽征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管理活动,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具有直接法律意义的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裁决,实施强制执行等行为;另一种是制定税务法律规范的行为,这类行为虽然不对具体人和事,但却是采取具体行政措施时所应具备的条件。还有一种具有间接法律意义的行为,这种形式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税收法律效力和后果,但对税务法律行政行为产生影响或为之作必要准备,如催交税款通知,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进行纳税辅导、提供税务咨询、税收政策调查等,它并不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和决定,但却是税务机关制定或采取具体措施时所不可缺少的,具有行政程序上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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