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5期
征收管理
关于税务稽查队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征管改革的主体,就是实行征、管、查专责制。现在,大部分地区都已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监督稽查机构——税务稽查队。税务稽查队的建设问题,不仅关系着稽查工作的好坏,而且直接关系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成败。如何搞好税务稽查队建设,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许多地方的做法也很不一样,因此效果也迥然不同。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各地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下面,我仅结合我区近几年征管改革的实际情况,谈点个人认识,与同仁商榷。
一、机构设置问题。税务稽查队是按税务所设置,还是以县为单位设立,这是在征管改革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在保定地区有的是以县为单位建了稽查队;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县(市),采取了按所就地分离的简便方法,按税务所建了稽查队。但是经过短期实践,就发现了弊病:按税务所建稽查队监督制约力太小,在查处税务违章问题时,受到的行政干预很大,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所长让查的户才能查,不让查的户不敢查;查出问题一般也是由正所长拍板定案处理,他让上报的才能上报,不让上报的没人敢报,这就失去了建立稽查队的意义。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吸取藁城县“征管合一、稽查独立”的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相对独立的稽查队。现在全区二十个县都建立了独立的稽查队:较大的县(市)大都实行“县建稽查大队、下设若干分队、一个分队管几个税务所”的方法;个别小县,在县局设一个稽查队,负责全县稽查工作。实践证明,这种打破税务所的界限,采取县建大队,下设分队的形式,既符合征、管、查分离的要求,又克服了所内建队的弊端。是比较切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