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7期 论坛

国内税收的管辖权原则初探

作者: 马国贤 上一篇 下一篇

正确地应用法学中的管辖理论来指导我国的国内税收征管,是“以法治税”中应该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实现“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在涉外税收中,我国应用管辖理论,确立了属地主义优先于属人主义的税收管辖权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国内税收中的管辖理论研究尚未展开。笔者认为,在国内税收中我们应以属人主义为主、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立各级政府对纳税人的税收管辖关系。并以此为主线,对法学中的管辖分类问题在国内税收征管中的运用作必要探讨。

一、管辖与管辖权

管辖是法学和行政学的基本概念之一。在行政学中,管辖是指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如直辖市是指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城市区域。在法学中,狭义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广义的管辖亦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与之相联系的是管辖权,它所研究的是法律效力的空间(地域)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问题。法学认为,管辖权是由国家权力派出的,法院和行政执行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并根据授权原则来行使管辖权。当前世界上对于管辖权最权威的解释是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该辞典认为,“国际法上,管辖或主权权力是通过立法,行政法令或法院判决而影响人们的权利,它与独立和领土紧密联系”。“国内法上,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提交给它的事项,以及对这些事项作出裁决的权力和权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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