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2期 征收与管理

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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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陈景新副局长:

您好。现将我对征管模式转换中不够十分明确,或者说不够成熟的想法,向您作一汇报。

1990年9月厦门征管会议要求,必须在1991年基本上完成征管模式的转换工作。而且明确指出。“把机构间(税务所之间或科股之间)的三分离做为主体模式(不要排斥非主体模式的存在)应当是今后相当一段时间的方向。”会议期间,武汉、吉林等地介绍试点经验时认为,在一个税务所内实行两分离或三分离的模式是不可取的。但有的地区只在税务所一级进行分离,并且把他们的经验在《中国税务》杂志上刊载推广。这样,所谓机构间分离这个方向似乎仅是长期设想,是否意味着1991年只要在税务所一级进行分离,模式的转换就算完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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