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浅谈对个体和私营企业的促产工作

作者: 荆培浩 单位:山东省平度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促产增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回顾几十年的促产工作,无论是促产理论,还是促产实践,我们都偏重于国营、集体企业。随着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益补充的个体和私营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因此,如何开展对个体和私营企业的促产工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对个体和私营企业促产的客观必要性

首先,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决定了经济成份的多样性,即形成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其它经济成份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与发展的格局,税收调节经济不仅要对国营、集体企业进行调节,而且应对个体和私营企业调节。对个体和私营企业开展促产增收正是税收调节职能的客观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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