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10期 来稿摘登

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须解决的两个难题

作者: 曾勤湘 张德秋 范乐荣 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后如何处理老贷款。在实践中,税前还贷的弊端已显露无遗,必须予以改变。但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后,这里牵涉到两个较为复杂和棘手的问题,也就是老贷款的归还和今后的投资主体问题。我们认为:对国营企业的老贷款余额应当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区别处理,即:已经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贷款,税前税后各按50%的比例归还;已经形成固定资产价值,但企业眼前亏损,短期内归还有困难的,挂帐停息,缓期按税前60%,税后40%的比例归还;对没有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项目贷款和破产企业的贷款,一律由银行作呆帐注销。不花一定的代价,是无法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的。至于国营企业以后的新投资,我们认为应当在清产核资、界定现有产权的基础上,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即实行股份制。对能源、交通重点企业和有关全局性的基础产业、骨干企业,则还是应由国家财政投资来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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