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10期 来稿摘登

对个体户实行“申报纳税与建议员担额相结合”征收方式的探讨

作者: 孙树忠 甄长友 李辉 单位:河北省藁城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以前,我们对无帐个体户多采用定期定额或“双定”(按程序给业户核定营业额和纯利率,依此计算出应纳营业税、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行,这种办法就产生了问题。因为定额是由税务机关核定的,业户如数缴纳了税款,一旦发生偷税,税务机关不好理直气壮地定为偷税;此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不易划清征纳双方的责任,发生诉讼事件,税务机关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些问题说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双定方式已经不适应变化的新形势,亟待改进。针对这些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和探索,我市对个体业户实行了“申报纳税与建议负担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申报纳税与建议负担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的含义:一是强调业户按实际经营情况如实申报纳税,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力;二是为了引导业户如实申报纳税,税务机关给其提出了一个不同时期的建议负担额,二者连结在一起,即叫做“申报纳税与建议负担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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