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建立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想

作者: 吕建锁 申荣华 单位:山西财经学院财金系 上一篇 下一篇

建立我国地方税新体系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意义在于转变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实现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一、我国地方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所谓地方税是指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划归地方预算作为固定收入的各个税种。它是税收按其管理权和使用权划分上相对中央税而言的诸多税种组成的一个概念。

目前,纳入地方税管理的共有“十税二金一费”,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筵席税、烧油特别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这些名目繁多的“税、金、费”由地方归口管理,但是收入并不全归地方政府支配。本来在税收管理上,地方政府应该具有较大的权力,但目前并非如此。现行地方税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地方税名不符实,税金不分,税费不分;二是地方税收入由中央、省和县(市)三级所有,变了“共享税”;三是地方税税权高度集中,地方没有立法权;四是地方没有相适应的征收机构。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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