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建议

作者: 戴海先 单位:安徽省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自开征以来,国家税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分别就涉及“两税”若干具体问题陆续作出了补充规定,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许多涉及“两税”的新问题不断出现,有些问题甚至相当突出。如何完善税收制度,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当前地方税工作的重要课题。下面就了解与掌握的情况,从实践与征兔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上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制定政策时参考。

一、对转手出租住房的“二房东”、“三房东”征免房产税问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租赁市场相当活跃,房屋转租现象较为普遍。房屋转租主要有租用个人房屋转租、租用单位自管公房转租、租用房管部门直管公房转租三种类型。目前,私房转租情况较少,公房转租情况较多。对转手出租房屋的“二房东”。“三房东”的租金收入该不该征收房产税问题,目前有三种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转租租金收入不应计征房产税;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每次转租的租金金额计征房产税,还可在应纳税额三倍以内加成加倍征收。其理由: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个,一是房产原值;一是房产租金收入。由于目前转租房屋现象相当普遍,而且大多数都是以低租金承租公房后擅自转租而从中牟取暴利的,税收应对这种行为予以限制,对其不法收入加以调节;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其转租租金与承租租金之差额计征房产税,以避免对承租金额重复征税,体现税收公平、税不重征原则。对此,笔者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征收房产税。理由有;(一)房产税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虽然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个:自用房屋按房产原值计征、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计征,但其前提是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二房东”、“三房东”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如果对“二房东”、“三房东”的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则依据不足。(二)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它不同于流转税,商品流转一次就征收一次,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征收一次,而不能重复征收。(三)如果产权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再转租其房屋,对其转租租金收入则应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即由营业税、所得税来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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