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6期
外国税收
战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及其基本经验
上一篇 下一篇一、税制改革的初始动机
一般说来,任何一个国家所进行的任何一项改革都有其政治、经济及社会等方面的深层原因,税制改革亦如此。战后,有些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是迫于短期或中期的财政危机,如哥伦比亚1965—1966年的税制改革、秘鲁1968年的税制改革。也有些国家的税制改革是在预测的财政困难到来之前进行的未雨绸缪,如印度尼西亚于80年代初期即预测到石油的高价将不会持续下去,国家将不得不依赖于非石油产品的课税来保证财政收入,经过一番准备,于1983—1984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税制改革。长期财政赤字导致的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也是诱发税制改革的一个动因,如智利1974年—1975年的税制改革、玻利维亚1986年的税制改革。此外,也有些发展中国家进行税改的直接目标是为了缓解日趋恶化的债务危机,如哥伦比亚1982年、1984年和1985年的税制改革。上述的这些税制改革有其共同的特征,即税制改革完全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如不进行税改,不使税收制度的收入弹性得到改善,那么整个社会经济将不能正常运行。尽管这类税制改革中也不乏成功的范例,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税制改革是属于被动进行的税制改革。就总体而言,这种税制改革的收入目标刚性过强,收入目标限制了其他改革目标的选择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