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2期 论坛

分税制——校正税收调节发生扭曲的途径

作者: 邢廷风 单位:湖北省咸宁地区财政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长久以来,我国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税收杠杆作用的背反问题,以致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一个漏洞

正常情况下,税收杠杆通过对不同产品,不同产业课以不同的税率夹实现对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国家通过调高某种产品,某种产业的流转税率,来降低其投资者的收益,抑制其过快发展。反过来,通过调低某种产品,某种产业的流转税率来照顾其投资者的收益,促进其发展。实现税收杠杆这一作用的前提条件是税收收益与投资决策权分离。但是,我国目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体制和投资体制却抹掉了这个前提,使得税收的杠杆作用发生了严重的背反。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企业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一起与地方财政紧密挂钩。各级地方政府所办的企业,几乎全部税收都列入了本级财政收入。在投资体制上,地方企业的立项权,地方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大多都分散在各级地方政府手里,或受地方政府的牵制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和流转税的税收收益捆在了一起,使得流转税对投资方向的调节作用完全丧失。流转税的杠杆作用发生逆转。越是流转税率高、税赋重的产品或产业,地方财政所得的税收收入就越多,其投资热情也就越高。相反,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国家实行低税率保护的基础工业,税收收益较低,地方政府对其投资的热情自然会受到压抑。这样,在税收利益的刺激下,各级地方政府干方百计地向重税产品投资,拼命地发展税收收入丰厚的产业和产品。其结果是违背了国家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意愿,使得工业的发展速度脱离了农业的发展;加工工业的发展速度高于基础工业。烟、酒、彩电、冰箱等高档消费品生产急剧膨胀;能源,原材料产品远远落在后面,形成一个倒立的金字塔,使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失调的矛盾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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