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4期
研究与探讨
我国实行分税制的必要性及其管理模式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分税制作为一种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已在我国开始施行。分税制适应了建立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权益关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80—1984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1987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变化因素很多,完全实行上述“划分税种”还不可能的情况下,采取了部分变通措施进行过渡。即:除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照顾仍按原办法不变,城市维护建设税在预算内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和对广东、福建两省仍按原来体制,继续实行“大包干”外,其余均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办法。1988年以后对上解地区在“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基础上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办法。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客观上要求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本文从分析新老体制的利弊入手,阐明在确立分税制管理模式后以及处理好转换过程中中央与地方责权利的关系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